緣由:
因地籍圖重測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權利人檢附原權利書狀辦理換發新書狀。
提醒您:若您無暇辦理換發權狀,原權狀未換發前仍為有效。
應附文件:
- 重測換狀通知書。
- 印章。
-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所有權人如為公司法人,另請攜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或抄錄本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 重測清單所列重測前標示之所有權狀(含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
- 土地所有權狀遺失者,另附書狀滅失切結書辦理換狀,建物所有權狀遺失者,除附書狀滅失切結書外,本人應親自到場或另附印鑑證明並攜帶印鑑章辦理書狀補發(如為公司法人,另請攜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影本或抄錄本正、影本及公司印鑑章)。
- 通知書權利人姓名後如有括弧註記(資料庫無統一編號)者,請再加附有記載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舊權狀核發時)正本,法人請檢附有記載原登記住址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舊權狀核發時),如公司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 如委託他人辦理,除前述文件外,請攜帶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
辦理方式:
1.臨櫃申請
先到本所服務臺列印土地登記申請書後再抽號到收件窗口辦理,約1-2小時即可領件。注意!!換狀筆數超過10筆(含10筆)及資料庫無統一編號者,無法現場等候須隔日領件。
2.通信申請
換狀可以通信申請(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權狀遺失者除外),請參考「重測換狀通信申請教學檔或掃描下方QR-code」。
3.預約換狀
線上填寫預約單後(請點選下方線上換狀預約),即可於約定日攜帶「應附文件」至本所領取權狀。
4.假日換狀
本所將於113年11月30日及12月7日星期六(09:00至12:00,13:00至16:00)於本所(苗栗縣通霄鎮中正路12-2號)辦理現場換狀、預約換狀領狀服務,請檢附「重測換狀應備文件」至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