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落實經發會之共識意見,順應全球化潮流並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臺灣地區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活絡不動產交易市場,於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取得內政部許可後,得在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內政部爰配合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作為大陸地區人民及陸資法人來臺取得不動產審核之依據,並採許可制,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內政部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