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30日,並於直轄市、縣(市)適當地點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資訊公開,本系統提供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查詢服務,查詢結果僅供參考,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展覽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