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02年8月最新修訂之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第78條之1、第79條規定,於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檢附由建築師或測量技師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並經簽證之建物標示圖,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免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