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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檢附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審查完畢之文件,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者,就屬日人股份部分,得依規定申辦更正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0990157375號函
【要旨】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檢附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審查完畢之文件,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者,就屬日人股份部分,得依規定申辦更正登記
【內容】一、略。
二、按「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7條、第18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除本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外,其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本部98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01973號令所明定。是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倘屬本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自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辦更正登記,先予敘明。
三、依 貴府前函所示,案涉新高興業株式會社及臺灣土地建物株式會社,既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檢附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43年3月出版臺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統計報告之「接收日人移交(查獲接收)企業辦理清算核定資產負債暨股權劃分處理收支金額統計表」記載,日人股份分別佔13.89%及60.74%。該等屬於日人股份部分,既為本條例施行前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自得依本條例第17條規定更正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又為有效列管,並利登記機關日後審查,是類部分已完成清理之土地於辦理更正登記時,應同時於登記簿登記名義人為會社或組合之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年○月○日收件○字第○號,將登記名義人之日人股權或出資比例更正登記為權利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權利範圍○○○」(代碼「00」,一般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