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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宣導

  • 發布單位: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之一種處分行為。
為規範土地徵收作業,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於89年2月2日公布制定土地徵收條例專法,並於101年1月4日大幅修正市價徵收補償等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土地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土地徵收計畫書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經內政部審議核准後交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通知及發放補償費等作業,俟依法補償完竣,始能取得其需用之土地。
另本條例規範的徵收類型主要包括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