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Q:什麼是申報地價?

  • 發布單位:第三課

A:

政府每 2 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於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日內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以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減輕地價稅負擔,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