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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規定

  • 發布單位:第三課

苗栗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府地籍字第1040220453號
一、苗栗縣政府為推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以減少其往返次數並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加強為民服務品質,爰訂定本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服務對象以跨縣市遠途(戶籍所在地於苗栗縣以外地區)登記案件之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者為原則。
三、本作業規定受理先行審查案件類別如下︰
 (一) 簡易案件︰住所變更、姓名變更、抵押權塗銷、書狀換給、更正登記(指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二)下列案件以外之一般登記案件︰
1、大宗案件(指筆數及棟數合計五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上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上者)。
2、繼承(含分割繼承、遺囑繼承)。
3、遺贈。
4、時效取得。
5、法院判決、法院和解、法院調解、調處。
6、祭祀公業、神明會等所為處分。
7、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所為處分。
8、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9、共有物分割。
四、各所受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收件人員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
(二)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
(四)前項審查結果,依下列各目規定辦理︰
1、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五、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仍應予駁回登記之申請。